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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早實現56天有薪產假

 

       

        新勞工法遲遲未能通過,當中婦女有薪產假五十六天雖然獲得共識,但一拖再拖,遲遲未見推行。去年四月,當局對外公佈有薪產假增至五十六天的草案已獲行政會通過,遞交立法會審議後便可實行,可是至今超過一年仍未出台。今年六月,當局表示對《勞動關係法》法案對懷孕的女性僱員應享產假權和產假報酬作了清晰規範。公布政府最新提交的勞工法工作文本,將產假權及產假的報酬分開規範,調整最初文本“已維持勞動關係超過一年的屬全職工作制度的懷孕女性僱員”,有權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的規定,改為最新文本“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而享受五十六日產假”,即女性僱員不論入職時間是否足夠一年,均可依法享有產假,這視為僱員應有之產假權。

  數年來,《勞動關係法》一次又一次諮詢、修改、增刪,重複連串冗長的行政程序,但一直“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五十六天有薪產假並非單單針對婦女僱員權益,也涉及社會未來人口的生育和培養,應得到社會的保障和重視;沒有身心健康的母親,如何培育身心健康的下一代?一個國家/地區的社會制度和勞工保障,反映了國家/地區的發展程度、公民素質和政府的施政能力。

  近年本澳生育率回升,準媽媽們都希望法例盡快實施,生育後可以有充份的休息調養,更好地照顧初生嬰兒。可是從2004年公佈修訂勞工法對外諮詢至今已歴四年,部份小朋友從初生到進入幼兒班上課,相關法例仍未實施;期間有些婦女當上第二任母親,還是未能享受五十六天有薪產假;希望特區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和婦聯總會就事件表態,關注婦女權益。

  勞資雙方角色對立,存在意見分歧在所難免,《勞動關係法》條文眾多,要求勞資雙方對各條文取得百分百共識才通過,恐怕再花三五七年也無法實現;若每部法律每條條文都要得到所有人完全同意才能確立,豈不所有法律都無從立法?社會環境不斷變化,任何法律條文都不是永久通用,需要適時修改和完善。當局應對各類法律草案的諮詢及立法設下期限,不能任由諮詢討論期無限拖延,年復一年押後。事實上本澳法例並不落後,只是行政、立法及司法有機配合未臻完善,最終損害了公眾利益。希望當局一改作風,對一些法律內已審議通過的條文,分步執行,優先通過落實,避免無限期延緩。

 

                                     無奈氏

                                    20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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