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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來函

時間:2008年4月22日

信函內容:

 

你好 :

今次來信是希望婦女會能幫我們大肚婆出一份力.就是產假問題。

現時立法會遲遲都未推出孕婦可享有薪產假56日,而我們所有孕婦都認為,

為何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孕婦都可以享有前4後6的有薪產假,

而我們非公務員的孕婦只得35日的有薪產假,

這樣是否歧視我們非公務員的孕婦...為何我們不可以享有同樣的產假

 

本人以及所有孕婦希望婦女會能幫我們提出建議,亦希望得到有關回覆。多謝婦女會!

 

大肚婆上.

 

 

婦聯回覆

時間:2008年5月6日

回覆內容:

        本會近日收到居民來信,希望當局盡快落實婦女有薪產假五十六天的修訂,維護孕產婦權益。

  婦聯總會及容永恩議員一直關注婦女兒童權益,早於2004年就當局草擬修改勞工法,已向當局提交書面建議,要求增加婦女有薪產假。

  2006年初,當局再就修訂新勞工法進行第二輪諮詢,初步草擬有薪產假增至四十九天。兩岸四地的勞動法例中,內地所有女員工可享受九十天產假;香港工作滿四十周的女性享受七十天;台灣工作滿六個月可享五十六天的有薪產假,澳門跟這三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社會文化傳統相若,但有薪產假卻低於這些地區。因此,婦聯總會建議將有薪產假增至五十六天,讓孕、產婦及新生嬰兒得到更好的保障。  

為了推動社會大眾對增加婦女有薪產的理解和關注,婦聯總會於06年底在屬下各單位及托兒所收集會員及家長簽名;2007年3月開始,容永恩議員及婦聯總會負責人、聯絡員義工及員工,上街收集居民簽名。將收集的一萬四千多個簽名送交財政經濟司譚伯源司長。4月份,行政會已通過相關修訂,有薪產假增至56天,待立法會通過後正式實施。本會建議當局靈活處理,對草案內容中已通過的部份優先實施。

 

 

市民回覆

時間:2008年5月16日

信函內容:

您好!

首先,多謝你的回覆。但我想問問政府已經草擬4年,兩岸4地只有澳門還未實行56天產假。而行政會已通過相關修訂,但立法會及有關議員遲遲未通過草擬,那立法會可時才會實行56日產假?這個日子有很多孕媽媽都希望可早日實行。亦希望婦女總會能再幫忙。多謝!在此希望能得到喜訊回覆。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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