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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章程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第三十一屆會員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簡稱婦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辦事處:渡船街27號A-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增進澳門婦女之愛國愛澳團結,密切聯繫各階層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辦好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社團會員:

凡澳門註冊婦女社團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  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女性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  社團會員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 個人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並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  介紹澳門女性居民入會;

.  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 如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請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為會務顧問、名譽理事,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 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 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必須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通過、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會長

一.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長領導本會,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    會員大會下設會員代表大會。

.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三百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   會員代表大會每次開會時,由出席代表以簡單多數方式互選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    會員代表大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代表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以及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

.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除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之外,其餘連選得連任。

 .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五)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七)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 理事會下設婦女發展研究部、社會事務部、婦女權益部、家庭服務部、會員拓展聯絡部、工商聯誼部、宣傳文教部、康體部、福利部、財務物業部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並視工作需要,設立婦聯總會財產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各部亦可按需要聘請特邀委員若干人。

. 理事會得聘用正、副秘書長、秘書、辦公室主任、職員及勤雜人員若干人,組成行政辦公室,分工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部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   常務理事會會議或正、副理事長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之一切工作事宜。

.    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負責領導行政辦公室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定期審查賬目;

(三)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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