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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章程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第三十一屆會員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零零六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簡稱“婦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會
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辦事處:渡船街27號A-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增進澳門婦女之愛國愛澳團結,密切聯繫各階層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辦好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社團會員:
凡澳門註冊婦女社團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
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女性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四.
社團會員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五.
個人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並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介紹澳門女性居民入會;
四.
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五.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
如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請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為會務顧問、名譽理事,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 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必須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五.
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
通過、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會長
一.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長領導本會,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
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會員大會下設會員代表大會。
二.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三百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
會員代表大會每次開會時,由出席代表以簡單多數方式互選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四.
會員代表大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代表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以及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除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之外,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五)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七)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三.
理事會下設婦女發展研究部、社會事務部、婦女權益部、家庭服務部、會員拓展聯絡部、工商聯誼部、宣傳文教部、康體部、福利部、財務物業部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並視工作需要,設立婦聯總會財產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各部亦可按需要聘請特邀委員若干人。
四.
理事會得聘用正、副秘書長、秘書、辦公室主任、職員及勤雜人員若干人,組成行政辦公室,分工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部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
常務理事會會議或正、副理事長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之一切工作事宜。
三.
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負責領導行政辦公室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
定期審查賬目;
(三)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
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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