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貞關注本澳調解制度的立法進展

發佈日期:2023-11-20


立法議員、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日前提出書面質詢關注本澳調解制度的立法進展。面對社會環境的變化,本澳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與工作壓力持續增加,雖然特區政府近年積極通過立法方式為當事人提供多元解決糾紛的程序,例如今年通過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及正在審議的《民事登記法典》修改法案,但包括家事調解在內各項調解制度仍有待確立。尤其是對於涉及離婚、家庭糾紛等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員間的感情、親情、倫理等諸多因素,面對較長的司法訴訟過程,以及當事人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可能要到法院介入父母的離婚案件,對他們的成長造成影響,調解所發揮的作用與重要性就更為突顯。

本人過去已就相關問題向政府提出多次質詢,並先後得到回覆指家事調解制度需待《民商事調解法》法案後再開展;以及需要“結合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工作進展,統籌考慮特區政府立法項目的整體規劃安排”,可惜至今仍未有確切的消息與時間表公佈。隨著《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已經出台,亦已有本澳律師在內地完成調解案件,反映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即將完成,本澳的調解制度是否能加快開展,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對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

1.政府曾在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會“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制建設,以及借鑒制訂粵港澳大灣區調解規則的有益經驗,正持續在制度設計及操作層面就構建本地調解制度的法律框架進行審慎研究”,請問現階段的研究工作進展為何?會否列入明年度施政的立法項目當中?

2. 家事調解是在強制性訴前的司法外調解制度,政府已在今年將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法案交到立法會審議,擬設立新的簡易制度,賦權民事登記局登記官,使其可透過一個較為簡易的程序宣布有未成子女的兩願離婚,而不必向法院提出申請,但要有效實行家事調解,還需在《民事訴訟法典》和《司法組織綱要法》上有相應的調整。請問上述兩法是否也已啟動相應的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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