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簡稱:婦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簡稱“婦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會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第二條
宗旨
增進澳門婦女之愛國愛澳團結,密切聯繫各階層婦女,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發展婦女兒童事業,開展婦女文化康體活動,提升婦女素質和地位;推動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促進和諧家庭建設,共建繁榮穩定的特區。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
凡澳門註冊婦女社團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女性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
三.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四. 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五. 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介紹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女性居民入會;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 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 普通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七條
其他
一. 本會有權聘請為婦聯會務及婦女兒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退任會長為永遠會長。永遠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會議。
二.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出任。主席負責主持大會。
二.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選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員代表大會職責為: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各10-14人,會長、副會長總人數和理事長、副理事長總人數均須為單數。會長、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編制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五)依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七)領導本會行政、直屬單位和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八)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三.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 理事會按需要設若干部門開展會務工作,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和委員各若干人。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之職權。
二. 常務理事在理事會成員中互選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
會長 理事長
一. 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的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賬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 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中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 理事會會議最少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個月舉行一次。
三. 監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等涉及重大事項的規章,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豁免有關刊登費用)
(Isento do custo da publicação, ao abrigo do artigo 10.º da Lei n.º 11/96/M, de 12 de Agosto)